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漁藥殘留與休藥期添加時間:2013-06-22 ?點擊:91
一、休藥期,即最后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時間。有些藥物雖允許使用,但它在魚類體內吸收、分布、轉化和消除有一個過程,必須停止用藥一段時間后,魚類才能食用,這就是休藥期制度。
常用漁藥中下列幾種藥有休藥期:①漂白粉休藥期5天以上;②二氯異氰尿酸、三氯異氰尿酸、二氧化氯休藥期各為10天以上;③土霉素、磺胺甲唑(新諾明、新明磺)休藥期各30天以上,喹酸休藥期25天以上;④氟苯尼考休藥期7天以上。
二、魚藥殘留對人體的危害(1)毒性作用如磺胺類可引起腎臟損害,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,誘發白血病發生,汞制劑中毒或產生蓄積性殘留也會損害腎臟。
(2)過敏反應如青霉素、四環素、磺胺類、某些氨基糖甙類抗生素和呋喃類漁藥都能引起人群的過敏反應,嚴重時可引起休克。
(3)“三致”(即致癌、致突變和致畸)作用如孔雀石綠和雙甲脒都有致癌的作用,呋喃類藥能引起人體細胞染色體突變和致畸,硝酸亞汞、醋酸汞等汞制劑都有較強的“三致”作用。
(4)產生耐藥菌株水產品在服用抗生素后易產生耐藥菌株,如果這些耐藥菌株傳遞給人,將會給臨床治療帶來很大困難。
所以,上述毒性大的漁藥已經禁止在生產中使用。 郝俊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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